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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步步高卡

偷刀砍死人,刀主也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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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叛徒红鼻子 发表于 2018-9-5 17:37
提问——
我出门匆忙,忘住锁门,小偷入室偷了我一把水果刀,几天后,他用此刀杀人,我是否要按照“应当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划重点,责任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经营活动好理解。
社会活动,百度百科解释:“某个人参加的有关社会上各行各业或者某一社会性质问题调查或走访的活动,具有以社会为媒介的性质,是基于“社会”这一事物而产生的。”

你觉得在家削苹果,属于社会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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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5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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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8-9-5 1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无过错,可以不承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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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5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虎符之兵 发表于 2018-9-5 17:55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划重点,责任主体是从 ...

OK!许我钻个牛角尖,再次提问"——
"我是一名民间调查机构雇员,一次开展企业调研过程中不慎遗失水果刀,之后被人拾获并成为凶器……
好了,现在社会活动、自然人等要素都齐了,我要上法庭受审么?好怕怕!
知我者  谓我心忧;不知我者  谓我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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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叛徒红鼻子 发表于 2018-9-5 23:30
OK!许我钻个牛角尖,再次提问"——
"我是一名民间调查机构雇员,一次开展企业调研过程中不慎遗失水果刀 ...

“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
超市经营者本身享有刀具出售的收益,自己会采取保护措施,所以理论上他是有能力阻止刀具被盗的。作为个体,如果法院有证据证明你对于刀具遗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说你在调研过程中把刀拿出来放在一个公共场合,并且没有发现刀被拿走了,而这个过程被某个摄像头完整得拍摄下来),那么原告就可以追加你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你承担了追加赔偿责任后,也同样可以向盗取你水果刀的人追偿。但是一码归一码,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原告,法院一般不会并案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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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艹,感觉自己作为一个法盲,只有被法官和律师玩弄于股掌的份,他们说黑就是黑,说白就是白,老百姓们的是非认同就是一个屁……  发表于 2018-9-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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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女童就30W,这也才不近人情了。
太阳出来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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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虎符之兵 发表于 2018-9-5 17:55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划重点,责任主体是从 ...

继续缠斗
”超市经营者本身享有刀具出售的收益,自己会采取保护措施,所以理论上他是有能力阻止刀具被盗的“——有人从砖厂顺走了一块板砖,隔天用它拍死了人,然后砖厂哭了……
知我者  谓我心忧;不知我者  谓我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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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叛徒红鼻子 发表于 2018-9-6 09:59
继续缠斗
”超市经营者本身享有刀具出售的收益,自己会采取保护措施,所以理论上他是有能力阻止刀具被盗 ...

法院最终会怎么判我不知道,我只从我所知的法律和法理知识来分析。
“有人从砖厂顺走了一块板砖,隔天用它拍死了人”,这是一个故事。法律讲求的是证据链。
构成这个事情需要有证据支撑两件事,
第一,有人从砖厂顺走了一块板砖,证据呢?他能在隔天拍死人,说明没有当场抓获,那么唯一能证明他从砖厂顺走板砖的证据,就是有摄像头拍到他拿着板砖走出砖厂的画面。如果真的能拍到这种画面,那么砖厂安保不利的帽子肯定是扣上了。因为哪怕这个人把砖用一个黑塑料袋之类得包着,都不能构成他从砖厂顺走一块砖的证据。
第二,隔天用“砖厂拿出去的砖”拍死了人。砖,作为凶器,是肯定要用公安部门掌握的。但是怎么证明这块砖是砖厂生产,且是由凶手从砖厂拿走,而不是路边捡的呢?新余正在拆三房,农村到处是建筑垃圾,即使在城市,有心人想找砖也能轻松找到。公安部门有什么方法我不知道,我能想到的方法是——化验,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这块砖的成份、烧结层次之类的数据,通过和砖厂过去生产的砖,同批次的砖做比对。得出结论。
而这个方法有一个问题——要花钱。

注意,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刑事案件的侦破,而是民事赔偿的责任划分,《解释》里也写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请求”两个字,这是一个原告主动申请,法院才会做的事情。基于这两个字,你认为原告会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板砖的来源问题吗?
答案是不会
第一,基于对于随处可见的板砖的认知,普通人不会想到凶器是直接从砖厂拿出来的。当然你站在上帝视角洞悉一切另当别论。
第二,证明砖厂有无责任对于原告毫无益处。无论能否证明,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金数额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追加了一个被告而多一笔钱,也不会因为没有追加被告而少一笔钱。一个被告or两个被告只是他们之间责任划分以及最终的赔偿金谁出多少的问题。
所以我的结论是,在民事赔偿环节,不会对板砖的来源做细致得化验分析。

那么为什么刀具会呢?因为那是在刑事案件环节作出的。刀和板砖的区别在于,我国对刀具是有严格管制的,所以刀具作为凶器其来源是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必须要做的一件事。而板砖的来源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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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令人口服心服啊!判处被盗店家赔偿,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理解和认知。  发表于 2018-9-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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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虎符之兵 发表于 2018-9-6 10:53
法院最终会怎么判我不知道,我只从我所知的法律和法理知识来分析。
“有人从砖厂顺走了一块板砖,隔天用 ...

你的回复,方向偏了,我是在跟你讨论法理,这个讨论是建立在对案情的诸多假设上,不是讨论案情的各种不可能性。

”你认为原告会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板砖的来源问题吗?“——我用”如果“二字对付你。
”所以刀具作为凶器其来源是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必须要做的一件事。而板砖的来源却不是。“——不认可,作为凶器的板砖/木棒/铁棍/扳手/碎瓷片/#*(¥~&^$%…………都是凶案的重要物证,其来源不需要查实??作案工具的取得,是刑事调查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卖刀的要赔偿,卖砖的就不需要赔偿?
卖刀的要赔偿,掉刀的就不需要赔偿?

这次杀人用偷来的刀,下次杀人用偷来的盘子(摔成碎瓷片,用来割喉很方便,嗯,是不是挺押韵?),咳咳,人在家中坐,传票送上门,好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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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叛徒红鼻子 发表于 2018-9-6 13:00
你的回复,方向偏了,我是在跟你讨论法理,这个讨论是建立在对案情的诸多假设上,不是讨论案情的各种不可 ...

所以,你认为这些法律条文都很扯淡,是这个意思吗?
我也认为很扯淡,
但是法律条文在没有废止和删改前,法院基于明文规定的条款,做出判决,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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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条文是死的,但人是活的,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就好比不久前的“反杀案”,如果有界限分明的是非,怎么会有那么大的争论?本帖的案子,大家不满,是对法官,不是对法律。  发表于 2018-9-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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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小偷偷了公安局的枪然后去杀人,公安局也要赔钱。
世界上没有比结实的肌肉和新鲜的皮肤更美丽的衣服。——马雅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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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晒捏咕 发表于 2018-9-6 16:41
如果小偷偷了公安局的枪然后去杀人,公安局也要赔钱。

要不要赔钱我不敢确定
但是丢枪对于公安来说是了不得的大事,丢枪造成刑事案件在公安系统绝对是地震级的大事件。
赔钱都是小事,会有一大票人挨处分、撤职、追究法律责任。

点评

你说的跟我们说的不是一码事,我们只关心谁、什么事、要不要赔钱。  发表于 2018-9-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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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9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你们的讨论,很有意思,但大家可能忘了一点,为什么要有律师,为什么要有辩论?因为法律条文,本身就是一种高度概括性的东西,既便加上各种法规,司法解释,仍不能对所有实际案件情况做出明确处理结论,所以,只好来由律师通过互相辩论,看谁的依据更准确,谁的理由更充份,那么谁就是胜方,有时候,胜与负,只是在法院判决层面的形成一种结果,但与众人的想法,与道德的判断,有可能相差胜远。
法律,你可以说是公平的,但法律,本身也可以说不是公平的,因为法律的制定者,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属性的东西,它并不是普众的。中国有12亿人,中国的法律是由12亿人共同提案并表决制定的吗?不是吧,不要说12亿,1亿没有,1千万也应当没有,1万估计都没有,就是极少数的部分代表 ,专家,最终制定的要由12亿人遵守的规则。所以可以说法律是公平的,但也不是完全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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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观点与表述!  发表于 2018-9-10 13:48
有些个性,但没怎么表现!有些背叛,但一直都很守法! 有些冷默,却天性怜悯动情!想摆脱普通与平凡,但却依然徘徊未进!坚持原则,但不失灵活性!无为,但不失上进心!无情,却不失友情!想拥有钱,但却不迷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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