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余市渝水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2014年11月开始启动 2015年城镇居民成年人在规定的集中参保时间内缴费金额为12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缴费金额为50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水平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门诊Ⅰ类特殊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提高至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水平,并与住院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的每周二次的免费血透计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并执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一、三级定点医院和转外诊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变。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至9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水平
经与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商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5万元提高到25万元。同时,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中,具体补偿办法详见《2014年渝水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 五、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管理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人员可延迟至下年度的2月28日,截止日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参保手续。中断参保或中途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补缴参保费用标准由原全额筹资水平(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改为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2014年12月31日前的补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补缴参保费用的50%划入门诊家庭账户。
中断参保或中途参保的城镇居民办理补缴业务需到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设在区经管委办证大厅的窗口进行办理(不含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大中院校应届毕业学生、在户籍地已参保(含新农合)的新迁入人口、低保人员、劳改及服刑期满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等特殊人群不实行补缴规定。
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有参保记录的学生户口内其他人员未参保时可单独参保,不受其他家庭人员参保限制。2013年已在学校参保的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2014年9-12月4个月的空档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照常报销。
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镇低保户参保不实行补缴规定,由各乡镇办医保所将本乡镇办城镇低保户名单统一录入社保管理系统。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保,但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实行等待期。
2015年城镇居民报销报销标准和办法
1、以自然年度为待遇享受年度(在社区参保的居民享受待遇期限为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享受待遇期限为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8月31日)。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证(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先住院后参保的不可享受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付。
2、门诊家庭个人账户为: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成年人每年每人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划入家庭门诊个人账户;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实行学校门诊统筹。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9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可报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每次住院一级以下定点医院100元,二级定点医院200元,三级定点医院300元,转外医院4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以下定点医院90%,二级定点医院80%,三级定点医院60%,转外医院40%;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一级以下定点医院90%;二级定点医院85%;三级定点医院80%;转外医院70%。
5、居民凭医保证、户口本、身份证、住院(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总清单以及有效住院发票(参加了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凭医保经办机构加盖了公章并说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报销),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在医院报销,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医保所报销;意外伤害住院和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须到医保局审批。
城镇居民慢性病病种及申领报销流程
一、慢性病病种
全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暂定为以下16种,分为二类。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⑺重症肌无力;(8)血友病。Ⅱ类,8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慢性肝炎;(13)慢性支气管炎;⒁系统性硬皮病;⒂冠心病;⒃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I类为90000元;Ⅱ类为5000元。
门诊慢性病用药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标准。
二、申领流程
1、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所(农医所)或医院的医保审核窗口领取《新余市特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
2、到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请经治医生填写此表并经医院盖章确认。
3、携带填写好的《新余市特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和申请病种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本年度出院记录、近期检查报告单等),再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所(农医所)。
4、特殊慢性病每月末审核一次(由医保所汇总上交至医保局)。
5、审核通过的患者携带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所(农医所)或医院的医保审核窗口办理慢性病卡并指定一所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为慢性病定点医院。
6、外出务工人员和长期在外居住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并申请确定当地一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为慢性病定点医院。
三、就诊及报销
已办理慢性病就诊卡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携带身份证、慢性病卡、医保证、卡到其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刷卡报销(仅限本人报销本人所患门诊慢性病的相应检查和治疗,慢性病处方需经大病窗口审核)。外地定点慢性病患者年底12月份携带医疗证卡、特殊慢性病卡、门诊发票、药品清单、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到区办证大厅医保窗口审核后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医保所(农医所)报销。一次药品用量为7日量,确因病情需要,可延长至30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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