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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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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9日,记者从新余市有关部门获悉,该市已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定,将按照“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融、用、管、还”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以维护政府信用和确保财政运行安全。

  新余市从严控新增债务入手,建立和完善规范举债机制。办法规定,新增举借债务实行年度申报制,对举债项目、数额、成本、效益、用途、偿债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全方位的评审论证,尽量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对没有列入年度收支计划的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年度新增债务以中长期为主,当年举借债务平均成本,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严禁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即BT、BOT模式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土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来举借政府性债务;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举债实行总量控制,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举借政府性债务。

  办法规定,政府性债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并坚持“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签订到期还款保证书,强化偿债的责任感、压力感以及诚信感,促进地方政府量力而行科学举债。

  新余市将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政府性债务的统一领导机构,规定今后不得再通过任何形式的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同时,还将举债、债务偿还与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考评结合起来,对违反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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