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从十月份起,增加的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将于年底前补发 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相关人员在元旦之前便可领到增发的抚恤和生活补助金。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62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调整后,上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435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