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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终于拿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来给关注 关心这事情的网友们.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余公交南事认字[2009]105号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06月25日20时50分 地点;站前西路 。
当事人基本情况〔有个人信息不好发表〕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9年06月25日20时50分,廖斌华驾驶赣K02915号小车沿站前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廖江华驾驶赣KY3133号2轮摩托车行驶在赣K02915号小车前面〔廖江华摩托车后座坐了其5岁多的女儿廖雨欣〕,苗曙琴驾驶电动车在廖江华驾驶的摩托车前面行驶,三车同向直行,在余水局建设局地段,赣K02915号小车撞上赣KY3133号2摩尾部,赣KY3133号2摩撞上苗曙琴驾驶电动车尾部,造成三车受损,廖江华.廖雨欣.苗曙琴摔地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分析,对该事故认定如下:
1.当事人廖斌华当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廖江华当日在驾驶过程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苗曙琴.廖雨欣在该次事故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当事人廖斌华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廖江华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苗曙琴.廖雨欣不承担事故责任。
特此认定
2009年7有3日
酒精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为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廖斌华为醉酒驾车
拿了故认定书 拿了酒精检测报告 又有什么用 我打电话给廖斌华 他看我号码就关机 在警察那里调解他本人就是不出现 叫来的代理人 在警察的调解下只愿意再出6500元〔已经在警察那里拿了10000元 医药费和先前赔付苗曙琴就用了7200多〕双方差距过大 没有达成调解 其实谁想搞事啊 只要孩子好 孩子健健康康就好 他做他的老板 他嫌他的钱 但是醉酒驾车撞到人了 喝了酒不清醒不会说人话这可以原谅 原来清醒后不会做人事这让人心寒啊 看看事情应该怎么解决 有朋友说去法院告他 我们小市民告的了他? 他随便叫个代理律师就有的是时间玩你了 我应该怎么办 拿6500元就这样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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