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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以来,一些读者致电本报,就城南胜利路的人行道临时停车段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向本报进行咨询。昨日,市城管执法部门就此问题向市民作出解释:由于在修建临时停车段时,城管部门采取的是社会化运作方式,故由出资单位收取适当的停车费。但该部门强调,城管执法部门与出资单位达成协议,车辆停放不足30分钟的,收费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为创建文明城市,还市民一个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城管部门自去年年底起,开始对市区人行道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乱停乱放行为进行整治。为达到车辆停放有序,经调研,城管部门决定对人行道停车位置进行修建改造,利用钢管在人行道上搭建一个规范、固定的临时停车段,以便于市民停放和执法部门加强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单位经费有限,城管执法部门只能通过社会化运作方式进行管理,即谁出资修建停车段护栏,则批准其在一定的时期内向停车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该负责人说,临时停车段收费的路段仅限于胜利路,其它路段概不收费;收费单位收取的钱,一分钱也不用上交至城管执法部门,主要是充抵修建停车段护栏所产生的成本费,作微利性经营,并可安排少数困难群众就业或再就业。
针对部分市民反映的“在胜利路人行道停车段停车被收费”的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与出资单位签订协议时,我们就与其达成协议,市民在停车段内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费单位执行得并不到位,或者说在市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意而为之,致使政策执行走样。”对于出现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经过管理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目前与原来协议单位解除了合约,目前已批准更换了一家新的收费单位,并将对其收费行为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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