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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仙女湖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区管委会会议纪要(仙纪要【2017】16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参照周边县区做法,经区分管领导审核,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适应本区补偿暂行(指导)标准。
一、征收人
征收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单位或有关责任单位。
二、征收范围
项目用地上所有建筑物、附着物等(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对象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地面附着物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房屋补偿标准
1、补偿费计算公式
房屋补偿费=该类房屋补偿价格×建筑面积
2、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未封闭的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封闭的计全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篷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檐高(层高)在2.2(含)米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房屋檐高和隔热层层高在1.7(含)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补偿;1米(含)以上,1.7米以下的按30%计算建筑面积补偿;1米以下的隔热层(无论什么结构)均按30元/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补偿。
4、对层高超过5米以上(含)的可适当增加补偿系数,5至6米以内的系数为1.5;6米(含)以上的系数为1.8。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表
表一:
序号 结构 补偿标准(元/㎡) 不安置宅基地补偿标准(元/㎡) 按时拆除奖励(元/㎡)
1 钢混(框架) 590 统一增加55 90
2 砖混 530 70
3 砖木正房 430 70
4 砖木附房 240 60
5 土木正房 260 70
6 土木附房 160 40
7 板壁房 170 30
8 简易房 90 20
9 简易棚 50 10
10 钢构棚 120 30
表二:
类别 项 目 费用补助标准
住房
搬迁 临时过渡补助费 2元/㎡·月×建筑面积×18个月
(逾期按相关规定办理)
搬迁搬运补助费 400元/户·次×2次
产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 169元/人·月×6个月×在职人数
有线电视 120元/户
宽带网 500元/户
电表 180元/户;持有独立户头的980元/户
自来水表 200元/户;持有独立户头的1630元/户
管道燃气 26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260元/户
燃气热水器迁移费 100元/户
空调迁移费 200元/台
(三)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补偿费
(1)砖围墙补偿费:30元/平方米;
(2)片石、砖、砼挡土墙补偿费分别为:70、120、130元/立方米;
(3)化粪池补偿费:直径2米以上的1000元/个,直径2米以下的500元/个;
(4)水井补偿费:村庄公用水井2000元/口,内径1米以上家用水井1000元/口,内径1米以下家用水井500元/口,压水井100元/口;
(5)沼气池补偿费:内径或宽2米以上(含2米)2500元/个,内径或宽2米以下1500元/个;
(6)水泥地面补偿费:30元/平方米;
(7)隔热层补偿费:20元/平方米;
(8)厕所补偿费: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房屋结构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檐高2.2米以下按房屋结构实际丈量面积补偿;
(9)村水泥道路补偿费:60元/平方米(由政府出资筹建的,扣除政府出资部分);
(10)砖混水池、水塔补偿费:60元/立方米;
(11)钢渣地面补偿费:8元/平方米;
(12)钢渣路面补偿费:12元/平方米;
(13)基础补偿费:砖砌、砼基础分别按50、100元/平方米;
(14)砖、砼水沟补偿费:25元/米;
(15)砖、砼暗沟补偿费:55元/米;(含盖板)
(16)进水管PPC直径5cm及以上补偿费:10元/米;
(17)PPC自来水管直径3cm及以下补偿费:5元/米;
(18)镀锌管补偿费:直径3、5㎝分别按8、15元/米;
(19)水泥管补偿费:直径30、50cm分别按30、50元/米;
2、构筑物移动资产搬运、拆装补助费
(1)电线杆(含杆线及附属设施)搬运、拆、架设补助费:高10米以下水泥杆线500元/根;10米以上(含10米)水泥杆线800元/根;动力木电线杆、照明木电线杆分别按50、40元/根补偿;
(2)寿材搬迁存放补助费:100元/副;
(3)家用水泵搬运、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4)楼板搬运、拆装补助费:80元/平方米;
(5)铁门搬运、拆装补助费:宽4米以上(含4米)双开铁门1000元/扇,宽1.5米以上(含1.5米)单开铁门300元/扇;
(6)电线搬运、拆装补助费:动力线6元/组、户外照明线、电缆线3元/组;
3、坟墓搬迁及果树补偿
(1)坟墓:新坟(3年以内)为1000元/穴,旧坟(3年以上)为500元/穴(均含坟墓搬迁、安置地等所有相关费用)。坟墓迁移由征收人与乡镇(办)、村委及被征收村小组共同商定日期,由征收人统一迁移,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所在乡镇(办)具体组织实施,村委、村小组、坟主亲属共同参与配合。坟主亲属没配合坟墓统一迁移的,坟主亲属自行择日迁移坟墓的,其费用由坟主亲属自行承担,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其迁移费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2)零星果树及其他:盛产果树90元/棵(成片每亩超过65棵的按6000元/亩);未盛产果树为10元/棵(成片每亩超过200棵的按2000元/亩补偿);人工栽培盛产油茶5000元/亩包干封顶,未盛产油茶2000元/亩包干封顶;人工造林:松树、毛竹、杉树林等需砍伐的由林业部门办理砍伐审批手续进行砍伐,贵重树种和企业需保留的由林业部门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零星及成片苗木补偿:
苗木品种 规格φcm 零星补偿标准:株/元 成片面积补偿标准:亩/元 数量上限:亩/株
桂花树、红叶石楠 1以下 2 1500 750
1-1.5 5 2000 400
2 7 2500 360
2.5 11 3000 270
3 14 3500 250
3.5 18 4000 220
4 21 4500 215
4.5 28 5000 180
5 35 5500 160
5.5 42 6000 140
6 56 6000 110
6.5 63 6000 95
7及以上 77 6000 80
罗汉松 1 7 2000 285
2 11 3000 270
3 15 4000 265
4 25 5000 200
5 40 6000 150
6 60 6000 100
7及以上 85 6000 70
备注:成片苗木按面积补偿,每亩超过上表规定的数量上限按上表规定予以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亩);低于上限数量按实际数量计算补偿,已补偿到位的果树及苗木由征收人处分,被征收人无权处分;抢栽抢种的果树及苗木一律不予以补偿。
4、精养鱼塘补偿按3000元/亩给予补偿,其他养殖水面按300元/亩补偿。
五、其他征收补偿要求
(一)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鼓励被征收人不安排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差方式(村民放弃安置权)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工业用房、其他特殊用房房屋征收参照同类结构形式住房进行补偿。
(三)下发征地抄告单之前,被征收人以住宅房屋为营业场所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前两年纳税凭证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补偿80元(以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
(四)下发征地抄告单后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五)拆除需征收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建新房未完成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征收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地告知单下发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部分具体补偿金额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计算。
2、征收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征收经乡镇(办)(含)以上部门批准未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协议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3、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标准÷批准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六)猪、牛等养殖企业房屋拆迁参照2017年保家行动整治方案实施,包括保家行动养殖场拆除保留房屋。
(七)涉及项目建设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腾空拆除奖励
在仙女湖区管委会具体规定时间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前腾空拆除完毕给予奖励,逾期腾空拆除的不予奖励。
七、本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原拆迁补偿标准废止,最终解释权归仙女湖区城管执法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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