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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从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有效防控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可持续运行,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将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购房提取政策。取消“2010年1月1日以后购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调整为:在购房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本人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
二、调整偿还贷款提取政策。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超过当年还款额。
三、暂停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从2017年5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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