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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新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
新纺棚尸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劳动北路,南至仰天岗大道,西至清新路,北至茶山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见红线图)所有房屋(含土地)及其附属物。
四、房屋征收部门
新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单位
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由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详见《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八、签约期限
期限为90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九、征收办公地点
原新纺派出所办公楼。
十、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新纺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作为其他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一、有关事项
l.自此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所有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律收回。
3.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渝水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列表:《新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点击文字下载)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http://www.xyanjia.com/news/view85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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