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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6-3-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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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地税穷疯了吗 问题类型:税收政策
别人省的都是按契税申报时间来执行新政策,江西为什么要按合同备案时间来执行,卖房算年限为什么要按我交税的时间来算年限,根据你们这种政策卖房也是不是根据我买房时合同备案时间来算年限呢?完全是自相矛盾
咨询人:匿名用户 时间:2016-03-01 09:09: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赣府发[1998]2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4号公告)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税〔2016〕23号文件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住房销售合同的备案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含)之后的,无合同备案要求的二手住房提交房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办事窗口的接单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含)之后的,均可享受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人:办公室 时间: 2016-03-02 14: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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