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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川普,在法院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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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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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上诉法院判特朗普败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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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苏格拉底21 于 2017-2-15 11:11:1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美国上诉法院判特朗普败诉判决书(判决书译文精华)
    翻译 | 黄子健;刘晨日;李休休;王骋远

    统稿 | 吴剑霞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注:本判决书Part I-IV部分为概要性翻译,Part V-IX为原文翻译;相关脚注及Part I-IV部分的注释请参照判决书原文。

   

    导语:

    特朗普上任后的一系列举措中,就包括1月27日签署禁止7个穆斯林国家公民入境行政令。眼瞅着近6万分签证成为一堆废纸,剧情反转了——2月3日,一位名为詹姆斯·罗巴特的联邦法院法官站出来,在一份判决书中裁定,暂时冻结特朗普关于限制移民的行政令,并即刻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当然咯,特朗普也不是吃素的,立马上诉到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您猜,结果怎么着?您知道结果不稀奇,关键是大法官的水平确实高。来领略领略判决书中彰显出的大法官们的智慧。

    法院令

    本次紧急程序(emergency proceeding)的争议焦点是第13769号行政令“阻止外国恐怖分子进入美国的国家保护计划”。该行政令对美国入境政策与程序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在90天内禁止来自伊拉克、伊朗、利比亚、索马里、苏丹、叙利亚和也门7个国家的公民入境。两个州提出,该行政令违宪且违反联邦法律,地区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初步裁决并暂时叫停了该行政令的施行。美国政府正在准备提起上诉,现针对地区法院发出的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向本院提出紧急暂缓执行(emergency stay)的动议。

    为了就该动议做出裁决,本院需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是否美国政府已经证明其上诉很可能成功,二是支持或否决该动议会引起的困难的程度,三是支持或否决该动议会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在目前阶段,本院仅能就控辩双方提供的有限证据进行裁定。然而,本院认为,美国政府并未能证明其上诉很可能成功,也未能证明若本次动议不获支持则可能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本院不支持其紧急暂缓执行该临时限制令的动议。

    I. 背景

    2017年1月2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名为“阻止外国恐怖分子进入美国的国家保护计划”的第13769号行政令(以下简称“行政令”),对美国的入境政策和程序进行修改。根据这份行政令,90天内,美国将禁止来自伊拉克、伊朗、利比亚、索马里、苏丹、叙利亚和也门7个国家的公民入境(行政令第3条(a)款);120天内,美国将暂时中止难民接收计划(行政令第5条(a)款),但基于宗教迫害原因的难民申请(如果其宗教信仰在其国籍国家为少数派宗教的话)可以得到优先处理(行政令第5条(b)款);除非符合国家利益(行政令第3条(g)款、第5条(e)款),美国将无限期禁止叙利亚难民入境(行政令第5条(c)款)。

    2017年1月30日,华盛顿州于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美国总统特朗普、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美国国务卿及美国联邦政府(以下合并简称为“美国政府”)列为被告,声称该行政令第3条(c)款、第5条(a)款、第5条(b)款、第5条(c)款与第5条(e)款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等法律。稍后,明尼苏达州也作为原告加入诉讼。华盛顿州与明尼苏达州(以下合并简称“两州”)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条关于该行政令违反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诉讼请求。根据两州的申请,法院签发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施行该行政令第3条(c)款、第5条(a)款、第5条(b)款与第5条(c)款,以及第5条(e)款的部分内容。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美国政府关于暂缓执行该临时限制令的动议。

    随后,美国政府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紧急暂缓执行,并请求在法院考虑是否准予紧急暂缓执行时,立即停止(immediate stay)该临时限制令的效力,恢复行政令的效力。本院驳回了其关于立即停止该临时限制令的效力的要求,但将就其提出的紧急暂缓执行该临时限制令的动议进行裁决。

    II. 上诉管辖权

    两州就本院对美国政府要求紧急暂缓执行上述判决的动议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通常情况下,上诉法院无权对临时限制令进行复核,除非该限制令具有初步禁止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特点。这一规则要求上诉人向法院证明该临时限制令曾在地区法院的对抗性诉讼(adversarial proceedings)中被强烈抗议过,并且该临时限制令已经或将持续生效超过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65条(b)款中规定的14天期限。

    由于控辩双方曾在地区法院就该临时限制令的法律基础进行过口头与书面的争论,并且由于地区法院没有就该临时限制令设定失效日期,同时从地区法院目前作出的安排来看,该临时限制令会保持生效超过14天,因此该限制令具有初步禁止令的特点。

    因此,本院对美国政府要求紧急暂缓执行上述判决的动议有管辖权。
全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f705d0102wxy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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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是说这是政治斗争,我就跟谁急!  发表于 2017-2-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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